千灯中心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提交学校第十届第七次教代会全票通过
2016年11月28日
本方案旨在更好的贯彻、实施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责重多得”,从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确保“全员聘任制”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我校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跻身一流名校行列。
一、凡本校受聘编内人员均参加考核(新进后勤人员根据规定执行)。
二、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两部分。教师能服从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的,每月按全额发放。按国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时,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岗位津贴按50%发放。连续病、事假达到一个月的,当月岗位津贴停发。其它情况按上级规定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即奖金须经考核小组考核后发放。每年寒暑假考核,一、二月间一次性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总额由上级按规定核定,包括:
1、班主任工作津贴:平均每班300元,经考核后发放;
2、行政管理岗位津贴:按昆教〔2016〕140号文件规定,正职书记0.6,副校长(副书记)0.5,中层正职0.3,中层副职0.2;退线正校级领导0.6,退线副校级领导0.4,到龄退岗的中层干部根据《昆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享受相应待遇。管理岗位津贴经考核后发放。校长由教育局统筹考核。
3、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考核包括六项内容。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占考核考核总额的10%,出勤考核奖占考核总额的5%、工作量考核奖占考核总额的25%,工作过程考核奖占考核总额的30%、教育教学成果占考核总额的20%、其它方面奖占考核总额的10%。
四、按上级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考核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人事秘书、工会主席和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