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千灯中心小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家校共育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昆山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评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方向性原则。家长委员会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要与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方向一致,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相符合,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服务性原则。家长委员会要以服务家长、服务学校为宗旨,代表家长心声,反映家长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
三、互动性原则。学校和家长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通过各种形式和活动,促进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相互理解、有效沟通,形成育人合力。
四、规范性原则。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要遵守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进行各种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家委会直选制。通过班级、年级、学校“两推一直选”方式,促进广大家长积极参与家长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家长委员会成员应来自各行业、各阶层,能广泛代表家长心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校级家长委员会一般可设置成员30名左右,其中包括1名主任委员,2-3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志愿服务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
三、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由学校行政领导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代表,应分发挥家长对学校及班级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收集、整理、反馈家长的意见。
第十条 积极参与并配合班级、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与学校、班级齐心协力培养孩子。
第十一条 组织、协调家长和孩子们一起开展有益的课外活动;发动家长集体力量等。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班级教育协调一致。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有权了解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活动。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须由各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2次,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本校家长委员会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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